賠償規定
9.1 乙方受領託運物品時如發現貨物有異狀,應於託運憑單簽收時備註保留意見,並於開拆貨物時錄影及拍照存證,作為索償之憑據。如乙方未簽收時未有備註保留意見,視為乙方受領之貨物完好無缺, 不得提出索償要求。
9.2 若託運物品之損毀、遺失或其他損害證實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按乙方填寫之物品價值或實重運費2倍計算,二者取其較低者為賠償標準,又每一運送提單最高賠償金額為美金200元。
9.3 若託運物品證實因以下原因導致損毀、遺失,甲方不需負賠償責任:
A.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天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者。
B. 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檢查貨、扣留、充公等)而致者。
C. 託運物品係屬瑕疪品或冒牌商品者或因託運物品本身性質所導致損失。
D. 運送過程中不可抗力 , 外包裝完整卻內容物受損或商品本身結構問題且外箱無明顯破損
E. 乙方委託的貨物,如發現是冒牌商品或未獲授權進口的商品,經由本網站代運時發生損壞、短缺、遺失又或被執法機關充公,則甲方無需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F. 由於甲方所提供為國際航運間的代運服務, 在國際運送過程中任何廠商都無法保證不會產生損害,建議乙方可與出貨廠商聯繫加強商品包裝.降低商品受損的機率 。甲方會盡力在能力範圍內留意乙方的商品,但飛機運送過程中無法保證絕對不會產生損害, 請乙方委託前自行衡量商品是否適合快遞運送,甲方已盡責告知乙方,若商品本身結構問題導致損毀或外箱無明顯破損時, 或因運送中產生損毀或非甲方可究責之情事,甲方將不對商品損壞負任何賠償責任。